宁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8年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
来源: [经信委]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 2018-05-04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宁经信政法〔2018〕125号
本委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宁德市物价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宁德市2018年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现制定本委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
一、清理主体
各业务科室、直属单位,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原则,对现行本委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组织清理。
(一)市政府规章涉及本委的,由本委有关起草科室负责清理。
(二)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及本委的,由本委有关起草科室负责清理。
(三)本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本委有关起草科室负责清理;起草科室补充撤销或者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科室负责清理。
二、 清理范围和重点
本委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要对照《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意见的通知》(闽政文 [2016] 304号),对现行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中含有的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内容进行清理。重点包括:
(一)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二)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三)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四)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五)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六)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三、清理原则
(一)根据清理范围和重点,政策措施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含有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内容的,继续有效。
(二)根据清理范围和重点,政策措施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废止或失效:一是主要内容与《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意见的通知》(闽政文[2016] 304号)不一致、相抵触,存在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内容的;二是已被新的政策措施所取代或宣布废止的;三是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的。
其中,对废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设置合理的过渡期。对适用例外规定继续有效的政策措施,要说明相关政策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三)根据清理范围和重点,政策措施部分内容与《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意见的通知》(闽政文[2016] 304号)不一致,存在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内容的,要予以修改。
四、清理要求
本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本委有关起草科室进行梳理,按照清理原则要求,填写《经信委文件清理审定表》(附件1),并汇总清理意见,将所有涉及公平竞争的文件登记到《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清理意见表》(附件2),于2018年5月21日前报送本委政策法规与审批科,汇总后由本委政策法规与审批科上报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局际联席会议。
附件:⒈经信委文件清理审定表
⒉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清理意见表
宁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4月28日
附件1
经信委文件清理审定表
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填表日期:
文件名称/文号
清理科室
(直属事业单位)
意见及理由依据
清理意见:(需修改后有效、拟宣布废止或失效)
负责人: 单位(盖章):
日期 :
经 信 委
分管领导意见
日期:
清理结果
负责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清理意见表
清理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标题
文号
起草科室
(直属事业单位)
清理意见
(包括拟修改、拟废止、拟失效)
理由
(包括理由、依据)
备注
(包括废止会带来重大影响,需要设置合理过渡期、适用例外规定,需要明确实施期限等)
经办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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