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经信委]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 2017-10-20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一、出台背景
2017年5月31日,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福州海关、厦门海关根据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出台的2016年第34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对《福建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闽经贸技术2006〔313〕号文)进行了修订,并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了《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福建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闽经贸技术〔2006〕313号文)同时废止。《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6条第(六)点要求申请认定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已被所在设区市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一年以上”这个条件。为了与省级、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更好地对接,鼓励支持我市工业企业申请认定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对《宁德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宁经贸技装〔2008〕375号)文进行了修订,并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宁德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宁德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一共六章二十三条。主要内容为:
第一章指明企业技术中心的作用和意义,明确了由市经信委牵头开展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组织和考核评价工作。
第二章规定了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条件和认定程序。
第三章规定了已获得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考核评价办法。
第四章规定了对市企业技术中心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章规定了对市企业技术中心的扶持政策。
第六章规定了对管理办法进行调整和解释的部门以及管理办法的实施日期。
- 【收藏】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