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来源: [经信委]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 2017-11-30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一、出台背景
原《宁德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经信办〔2015〕392号)部分条款已不适用,根据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通知》(宁政办〔2017〕198号)和《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闽财企〔2015〕3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加快我市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步伐,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激励和导向作用,宁德市经信委会同宁德市财政局联合对原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于2017年11月28日印发修订后的《宁德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经信办〔2017〕406号)。
二、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修改如下:
(一) 第一章总则第二条中 “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变更为以下八项,
1. 支持工业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2. 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推进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平台建设;
3. 支持节能、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促进资源节约利用;
4. 支持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推进信息经济加快发展;
5. 支持园区的提升和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提升服务企业的能力;
6. 支持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和工业运行监测,促进工业经济可持续发展;
7. 市委市政府根据工业发展需要研究决定的其他扶持事项;
8. 开展上述各项工作必要的业务经费。
(二)第一章总则第三条中“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的原则”第一点中删除“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内不重复享受市级财政资金补助”。
(三)第一章总则第四条中删除“市质监局、工商局等部门根据分工负责审核工业品牌奖励等资金安排”。
(四)第二章申报第九条中“需要审计的项目由市财政局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统一安排审计,所需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改为“按照相关规定统一安排审计”。
(五)第三章审批第十二条中现场核查工作改由“县(市、区)上报项目,由当地经信(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就企业申报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及“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随机进行抽查”。
(六)第三章审批第十二条中“如有需要由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开展核查” 改为“如有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开展核查”。
(七)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中“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改为“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八)《宁德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所有“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主管部门”改为“市经信委”,同时“县(市、区)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主管部门”改为“当地经信(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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